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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规章及制度
机动车注册登记说明
发布时间:2022-02-24        浏览次数:31        返回列表
一、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凭证、国产机动车的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2003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国产汽车不需要提交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到确认机动车的地点确认机动车。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于检验的车型的,还需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提交办理注册登记的申请资料到办理注册登记的地点申请注册登记。

二、办理地点

1.进口机动车、国产小型机动车、出租汽车、、使(领)馆、外籍号牌机动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进口底盘的国产改装车到济南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

2.国产小型机动车、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到县(市)区车管分所办理;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进口机动车五日内办理完毕,国产机动车当日内办理完毕。

四、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属于用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的进口机动车底盘进口凭证);

(五)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六)机动车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八)机动车技术资料档案;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五、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八)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有已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且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六、其他规定

(一)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办理注册登记时,除提供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凭证外,还应当提供该车的原始发票,即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国外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但属于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不需体供该车的原始发票。

(二)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使(领)馆的内设机构,可以使用使(领)馆出具的证明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但机动车所有人的名称应当按照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名称登记。

(三)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国产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无法提交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四)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电车、轮式自行机械、挂车除外。

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为城八区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柴油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专项作业车和达到“欧洲三号”排放标准的除外。

申请道路专项作业车辆登记的,在限制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

申请京A号牌摩托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其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

申请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市运输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申请警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公安部或者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申请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特种车审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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